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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十五条 根据药品储存保管要求,药库应分别设置与其使用量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柜)。
  第十六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危险品应设置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有相应的安全保管措施和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药品仓库应严格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不合格库(区),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药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不得有霉斑、蛛网或脱落物。
  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分库(区)存放,中药饮片、中药材应专库存放,药库(房)与病区、办公、生活等区域应严格分开。
  第十九条 药房及药库应根据药品储存及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或设施: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地架、药架等设施;
  (二)防霉、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污染、防走油等冷藏、避光、通风设备或设施;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承担委托代购或配送药品的一级医疗机构,应有对药品仓库调控温湿度的设备并定时记录;
  (四)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线路、器材和照明设施,冷藏设施应有应急装置;
  (五)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品分装场所和设施;
  (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中药饮片的加工炮制及代煎中药设施;
  (七)符合洁净要求的静脉注射液配制中心(室),并有足够的面积且布局合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等使用的各种仪器、设施、设备等,应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校验,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购买药品时,应按规定索取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并对销售人员和购进药品的渠道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确认合格的,填写购药记录,并做到票、账、货相符。
  第二十二条 购进药品的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其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药品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价格、发票号码等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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