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分层次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可能导致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可能引发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三)报告制度

  1、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或者市水利与渔业局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 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水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报告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

  4、责任报告单位

  (1)水产品养殖、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水产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5、责任报告人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