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
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
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四、备案审核的程序
1.各区、县(市)外经贸部门依法批复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并颁发批准证书。同时,对外商投资公司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在确认备案材料齐全、准确、真实并符合相关规定后,由各区、县(市)外经贸部门出具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核对部门意见书》,报区、县(市)政府。经区、县(市)政府分管外经贸工作的领导和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加盖区、县(市)政府办公室公章上报。
3.各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将加盖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公章和政府办公室公章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核对部门意见书》及相关备案材料一式4份,于3日内上报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
4.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出具加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公章的《领取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材料核对部门意见申请表》,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分管外经贸工作的领导签批同意后,加盖市政府办公厅公章上报。
5.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将加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公章的《领取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材料核对部门意见申请表》及相关备案材料于3日内报省外经贸厅办理备案。
五、有关要求
1.市和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作为备案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备案审核工作有序、合法、真实、准确。
2.市政府责成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备案审核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上报省外经贸厅否决其备案审核,对涉及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