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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二)单位分类。根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燉T392-2004)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办法》(鲁消协〔2005〕8号)的要求,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单位分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好”、“一般”、“差”和“不合格”。

  三、消防监管模式调整

  根据单位不同类别,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实施精确化消防监督管理。对A、B类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加强指导检查;对C、D类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率并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实施重点监管。监管模式调整如下:

  A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四、分级分类管理的效力

  (一)与保险费率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享受财产保险与火灾公众责任险优惠费率的参考依据。评价结论等级高的单位,将享有下调一定保险费率的优惠,对A、B类单位可按照5%-10%比例下调保险费率,对C、D类单位可按照5%-10%比例上调保险费率,用经济杠杆督导社会单位做好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与评先创优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市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价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价结果。同时可与当地开展的“诚信企业”等相关评比活动挂钩,凡达不到B类以上评价结果的,取消评比资格,形成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五、工作实施

  (一)评价方法。依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监督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社会单位的分类评定可根据当地实际由行业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消防中介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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