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部门组织评定。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划分,组织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经专门培训后,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所属的单位进行评定。
2、公安消防部门组织评定。无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新建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定。
3、消防中介机构评价。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消防中介机构进行评价。中介机构评价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均可不再重复评定。
(二)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评价结果不公正的,责成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中介机构重新评价。
(三)周期评价。分类评定实行周期评价制度,A类单位每3年评价1次,B类单位每2年评价1次,C类、D类单位每年评价1次。
(四)类别调整。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参照相应类别实施管理:
1、年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照D类管理;
2、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D类管理;
3、年内受到罚款、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消防行政处罚的,凡原消防安全评价为A、B、C类的按照降一级类别管理;
4、单位火灾隐患在评定周期内整改合格的,恢复原评价类别管理。
(五)结果公示。分级分类评定结果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要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作为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分类分级工作实施方案,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以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标准,狠抓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认真学习《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规定,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严格标准,避免分类的随意性,做到评分不漏项、标准不降低、结果公正合理,按照分类结果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工作实效。同时,要加强对评价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