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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三以上。各级妇联组织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应予重视,对符合条件的女干部,应当优先任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妇女领导干部。女性相对集中的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妇女领导干部。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女性儿童少年监护人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同住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保证流动人口同住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规划,采取措施,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为妇女接受终身教育提供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妇女法律知识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为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专业录取、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不得附加限制性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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