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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


  学校应当进行男女平等和女性自我保护等方面的常识教育。有女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体育彩票的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展妇女体育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女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女职工在法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扣发、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并不得以此为由,影响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用人单位不得以男方调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为由,解除与其在同单位工作配偶的劳动关系,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十六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少劳动定额和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保障国家规定的哺乳和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普查,有条件的可以增加项目和次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预防、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性疾病。有条件的地方,卫生部门应当对农村妇女和城市流动务工妇女定期组织妇科病普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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