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保障制度,将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妇女生育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为贫困妇女提供生育救助。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歧视妇女,不得违反规定强令妇女提前退休或者延迟退休,不得降低妇女的退休待遇。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十九条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条 出卖、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夫妻对共有的不动产以及机动车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可以联名登记;女方要求联名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予以照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丧偶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婚姻状况等为由,强迫其迁出户口。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二十四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残疾婴儿的妇女和不育妇女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弱智、患精神病的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职务从属关系、监护或者教养关系,对妇女进行侮辱、猥亵。

  禁止对女性儿童少年一切形式的性侵害。父母、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对女性儿童少年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监护职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