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开具挂账治疗单,同时发放《生育保险诊疗手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医疗费用(含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当期并发症医疗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经办机构受理医疗保健机构申请结算生育职工产前检查费,应当审核:
(一)《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请表》;
(二)挂账治疗通知单、《生育保险诊疗手册》;
(三)《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
(四)费用单据(附每次检查报告单)。
第八条 经办机构受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职工生育医疗费,应当审核:
(一)《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请表》;
(二)挂账治疗通知单、《生育保险诊疗手册》;
(三)出院小结;
(四)诊断证明;
(五)剖宫产增加手术记录、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
(六)医疗费用单据(附每日清单)。
对于使用限制性用药以及转诊转院治疗的,还应审核相关核准备案手续。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和有关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申请结算职工急诊急救、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应当审核:
(一)《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或《淮南市生育保险职工异地医疗费结算表》;
(二)《生育保险诊疗手册》;
(三) 急诊病历、急诊诊断证明;
(四) 出院小结;
(五) 剖宫产增加手术记录、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
(六) 医疗费用单据(附每日清单)。
第十条 经办机构受理医疗费结算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机构(单位)提交的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生育医疗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