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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通知


  (8)《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

  (9)《船闸管理办法

  (10)《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11)《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国际海事组织2002年12月

  (13)《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国际海事组织,1990年

  (14)《2004年国际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公约》,国际海事组织,2004年3月

  (15)其他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所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行动,以及由水路交通提供运输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其中,水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适用《葫芦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的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协管交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1)审定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决定启动与终止我市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3)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反应工作;

  (4)指导、协调地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5)确定水上交通应急科研攻关;

  (6)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7)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各县(市)区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具体职责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1.2 应急指挥机构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为全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市港口与口岸局局长担任应急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及港口运营的副局长担任应急副总指挥,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的政策、措施;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水路交通应急预案;

  (3)指导地方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习;

  (5)组织有关的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国际、国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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