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和Ⅱ级响应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负责,Ⅲ级响应由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Ⅳ级响应由地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4.2 分级响应程序
4.2.1 水路交通突发公用事件各级指挥机构的组成
事件等级
机构类型
| 第Ⅰ级
| 第Ⅱ级
| 第Ⅲ级
| 第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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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指挥机构
|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 市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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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机构
|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 市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 县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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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应急指挥部
| 当地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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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应急响应程序
(1)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程序
a、接收事件的报告,迅速做出其对水路交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按照需要执行管理控制,发布报警与航行通报,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反应行动,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b、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预案;
c、全面指挥本部门或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d、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工作,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组织提供水路交通紧急物资及人员的运输保障;
e、对应急反应的重大行动做出决定,请求启动更高级的应急预案,请求军队、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支援。
(2)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a、迅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b、根据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c、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民众情绪;
d、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请示紧急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通航管制等);
e、当遇到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及时提出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