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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发生火警两次以上或因组织扑救不力,发生有林地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火灾的;

  (九)不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火因和肇事者的;

  (十)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十五条 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森林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的;

  (二)森林防火经费不落实,未按规定储备灭火机具、物资的;

  (三)森林防火期、紧要期和春节、清明节等重要时段未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检查的;

  (四)未制订扑救森林火灾预案,未进行扑火演练和培训,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的;未组建巡查队适时开展野外巡查、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野外用火的;

  (五)未按要求建了望台、检查站或未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清理林区道路两侧林缘交界处及重点林片可燃物的;

  (六)值班报告和领导带班制度等防火制度不落实,火情信息不畅通,贻误扑火时机的;

  (七)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的;

  (八)不配合查处火案,未实施责任追究的;

  (九)发生森林火灾,组织扑救不力,指挥处置不当,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造成人员伤亡或未及时上报火灾的。

  森林经营单位违法违规及肇事者,由林业、公安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未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的;

  (二)森林防火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未按标准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储备防火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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