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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开具《云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在《云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中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进行相应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填写《云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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