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参保覆盖范围,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未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未参保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含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
二、参保条件
(一)坚持自愿参保原则,由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必须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办理了用工手续且具有我区户籍。
(三)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必须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含10年)。
(四)参保人员(含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所在企业必须是经省、地、县(市、特区)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于1986年7月1日前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
三、参保办法及缴费标准
(一)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的参保办法及缴费标准
1、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已改制或破产的原企业职工),补缴资金由个人全额承担。补缴金额为:1998年1月1日以前,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补缴1.7万元;满5年不满10年的补缴2.1万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缴2.5万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缴2.9万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缴3.3万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缴3.7万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缴4.1万元;满35年以上的补缴4.5万元。1998年1月1日后,以补缴各年度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补缴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按补缴基数的28%补缴,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补缴基数的20%补缴,计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1998年1月起为其补建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