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章 前置审计
第十一条 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前置审计。大理市、祥云县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其他各县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前置审计。
审计机关前置审计起点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前置审计。
第十二条 经过前置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10%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应当报请再次进行前置审计,重新确认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批复的有关资料,并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项目招标一个月前或者施工中发生新增项目前,向审计机关申请前置审计,并报送项目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效益性;
(四)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10%以上再次前置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新增工程量的确定是否真实、合理;
(三)材料单价、分项工程协商价、包干价等价格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