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自治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博州政发[2008]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5〕162号)相关规定,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评审,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将蒙古族婚俗等1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第一批自治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见附件),现予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了各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了广大群众的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促进自治州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发展,为维护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文化安全,促进各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第一批自治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批自治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13项)
编号 项 目 名 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1 蒙古族婚俗 自治州群艺馆
2 蒙古族奶酒酿制技艺 自治州群艺馆、博乐市
3 蒙古族托布秀尔乐曲和舞蹈 自治州歌舞团、博乐市
4 蒙古族肖西杜尔(短调民歌) 博乐市、温泉县
5 蒙古族塔克勒更(祭敖包礼仪) 博乐市、温泉县
6 蒙古包制作技艺 自治州群艺馆
7 蒙古族传统节日--那达慕 自治州群艺馆、温泉县
8 蒙古族传统乐器托布秀尔制作工艺 温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