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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㈢ 集中开展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企业专项整治,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重点对艾比湖流域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⒈对重点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⒉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酒精及小冶金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的,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要责令其停业、关闭。
  ⒊结合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加大对饮用水源上游污染源和危险化学品、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和环境隐患的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境隐患整治不到位、污染环境的各类企业,有效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⒋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重点加强对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棉浆粕、制糖、制革、化工、蕃茄加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屡查屡犯的超标排污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无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转、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关闭取缔。
  三、主要措施
  ㈠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口岸、赛里木管委会要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认真实施,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格局。
  ㈡ 加强案件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口岸、赛里木管委会要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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