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专业运输公司在市城区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必须采取密闭覆盖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除市人民政府特许外,严禁在6:00至20:00时段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违者依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和《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三十条第九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五、市城区所有建设工程运输工程用砂石渣土的施工车辆必须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的路线、时间、倾倒地点作业,不得沿途撒落。违者依照《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三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张家界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7〕40号)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市城区建筑垃圾和砂石渣土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权,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和砂石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无牌无照的运输车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公安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执法,依法处罚。
七、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执法人员监督。对殴打、辱骂执法人员或者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