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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类,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禽类,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经营病死畜禽或者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卫生、质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畜类产品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禽类产品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的;

  (二)销售、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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