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08〕126号)要求,市局决定,自9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清理通信器材主体市场,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通讯器材(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下同)以及在维修售后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电信服务中欺诈消费者等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通讯器材、电信服务业的经营、维修和售后服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经营,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郑光远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消保处、个私处、企管处、市场分局、经检分局、公平交易分局、外资处、广告处、消协,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保处,办公室主任由丁浩哲兼任。
三、整治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清理整顿通讯器材经营及售后主体资格,维护通讯器材市场经营秩序。一是各分局、县(市)局要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对本辖区内经营通讯器材的经营者及售后服务主体资格进行调查摸底,完善监管档案。二是检查售后服务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维修能力资质;检查负责通讯器材售后的网点是否向消费者当面说明故障、是否为消费者提供维修记录、是否提供必要的备用机、是否使用旧的配件。对检查中发现无照或者超范围经营从事通讯器材、售后服务的经营者和个人,要立即依法取缔。
市局个私处负责对全市无照经营通讯器材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市场分局、企管处、外资处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对监管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通讯器材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