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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拍卖:
  (一)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公布起拍价和叫价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在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加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
  (六)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七)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竞得人对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承诺;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竞得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出让结果在指定场所、媒介公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告,接受竞价申请,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挂牌方式;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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