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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水运发展的通知

  (八)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快工作进度,增加项目储备,做到“在建一批、储备一批、论证一批”,努力形成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水运项目前期论证和建设施工阶段的有效衔接,对近期开工的水运建设项目,要限期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同时启动规划内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推进江淮运河的规划研究工作。

  四、继续深化改革,加强行业管理

  (九)继续推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航道和港口建设管理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经营。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切实履行“规划、监管、协调、服务”的职能,依法加强水运管理,维护水运经营者权益,为水运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推进港航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政府引导、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和经营法人化的水运投融资体制新格局。建立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水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企业运作模式。盘活国有港航企业可调控资产,鼓励其在境内外上市融资,以优质存量资产吸引增量投资,实现持续融资、滚动发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向全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开放全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境内外各类社会资金以独资、股份合作等方式投资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参与组建跨地区的水运建设和经营企业。

  (十一)强化水运基础设施行业管理。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新建临河、拦河、跨河建筑物的行政许可和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港口法》的相关规定,加强港口岸线特别是深水岸线的管理。根据现有航道规划,结合河道整治工程,加大障碍设施改造力度,提高通航保证率。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对过船建筑物进行停航检修的,其管理单位应当与航道管理机构协商检修计划。

  (十二)做大做强港航企业。港航企业是港航建设和经营市场的主体。要大力推进港航企业改革,实现港航企业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充分发挥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的龙头作用,不断壮大实力。省财政专项资金、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和省交通厅规费投入作为国家资本金,委托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持有,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享有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并继续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港航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实施港航资产整合力度。引导大型港航企业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参与开发区、物流园区、工业港区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与经营。港航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管理,苦练内功,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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