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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水运发展的通知


  五、加大政策扶持,为水运发展注入活力

  (十三)进一步加快水运项目审批。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等涉及水运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水运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大力支持水运项目前期工作。

  (十四)切实做好水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要综合开发、充分利用河流等水运资源。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水利部门在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建设水利枢纽设施时,应当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兼顾通航需要。交通部门在制定航运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在可发展水电和航运的河流,宜建设航电综合枢纽,走水利水电航运一体化开发的新路子。

  (十五)确保水运建设用地。各地政府要将港口、航道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保证港口、航道工程建设用地需要。港口所在地政府要按照《港口法》的有关规定,将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中疏港道路、供水、供电、通信、港口锚地、进出港航道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应的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水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比照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政策执行,国家和我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加大水运建设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交通运输部及国家有关部委对我省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大“以陆补水”力度,保障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的需要。切实落实开行贷款协议。积极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港航企业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衔接沟通,争取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保障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

  (十七)实行水运发展财税扶持政策。为支持水运发展,从2009年开始,省建立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专项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由省财政资金和省交通规费资金组成。具体数额和增长比例由省交通厅商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对我省港口码头、航道、航电枢纽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的施工营业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列支,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者作为地方投资,参股投入到本项目。

  (十八)开展航道(船闸)收费和岸线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在芜申运河建设中探索贷款建设、收费还贷、滚动发展的航道(船闸)发展新路子。适时在干线航道开展港口岸线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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