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劳社[2008]18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有门诊规定病种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府[2008]4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职居民实行“三定”制度,即定病种、定药品和定医院。
第三条 参保居民(不含异地安置人员)患下列疾病经申请批准后,其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三)恶性肿瘤的门诊专科治疗(包括放疗、化疗);
(四)冠心病(有心肌梗塞病史);
(五)高血压病Ⅲ期;
(六)糖尿病(有併发症之一);
(七)精神疾病恢复期;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九)帕金森氏综合症;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一)肝硬化;
(十二)重症肌无力。
第二章 申报、鉴定、发证程序
第四条 门诊规定病种实行申报制度。每位参保居民可以申报一至二个病种。
第五条 参保居民患有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三种疾病的申报时间为每月上旬。
参保居民患有其他九种疾病的,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