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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劳社[2008]18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有门诊规定病种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府[2008]4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职居民实行“三定”制度,即定病种、定药品和定医院。

  第三条 参保居民(不含异地安置人员)患下列疾病经申请批准后,其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三)恶性肿瘤的门诊专科治疗(包括放疗、化疗);

  (四)冠心病(有心肌梗塞病史);

  (五)高血压病Ⅲ期;

  (六)糖尿病(有併发症之一);

  (七)精神疾病恢复期;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九)帕金森氏综合症;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一)肝硬化;

  (十二)重症肌无力。

第二章 申报、鉴定、发证程序

  第四条 门诊规定病种实行申报制度。每位参保居民可以申报一至二个病种。

  第五条 参保居民患有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三种疾病的申报时间为每月上旬。

  参保居民患有其他九种疾病的,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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