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由厅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以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本厅政府网站(www. gx.lss.gov.cn );
(二)本厅主管的报刊;
(三)新闻发布会、通报会;
(四)新闻媒体;
(五)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六)劳动保障法规汇编;
(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本厅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九条 依照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厅有关处室(单位)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并将有关信息材料送厅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二)厅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同意发布的,签署意见后将信息材料退回报送的处室(单位)。
(三)有关处室(单位)将信息材料交厅信息中心发布到厅政府网站上的相应栏目。
政府信息也可以在新闻媒体等媒介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有关处室(单位)必须遵守
《条例》及本办法关于信息发布期限要求的规定,及时发布信息。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时间为产生时间,一般为单位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一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予信息中心将该信息撤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