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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劳动保障部2004年颁布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来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目前,全国除广西和西藏外,其他省、市、区均已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从已出台企业年金政策规定的外省情况看,有以下两方面特点:

  (一)基本上结合各省、市、自治区实际提出一些具体操作办法,如实施范围和条件,具体的申报程序等,具体政策规定按劳动保障部政策规定执行。

  (二)已下发贯彻实施企业年金通知的省、市、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湖北省继续沿用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时各省所作出的税收优惠比例外,其他省、市、区分别在2004年、2005年或2006年重新提出了新的税收优惠比例。税收优惠比例不尽相同。最高的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5%(湖北省)纳入成本列支,最低为4%。2008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企业年金费用列支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拟出台的《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从操作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按财企[2008]3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执行。桂办发[1998]39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的30%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70%在企业职工福利费或公益金中列支;个人缴费部分不征个人所得税。按《企业年金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比例进行换算,我区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时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达到了4.95%,接近5%的比例。与财企[2008]3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4%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今后国家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时,再改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三、关于执行时间的问题

  因我区企业年金办法尚未出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9月召开了会议布置各省要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并要求各省在完成移交前暂时停办原有企业年金业务工作,因此,我区从2009年9月起暂停办理了企业年金业务工作,至现在全区没有开展新的企业年金缴费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我区暂停办理企业年金业务工作,纷纷要求补办2006年和2007年企业年金缴费工作。为此,本通知我们意见从2007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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