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前1个月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形成考核情况报告;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考核情况,经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抄报本级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具体包括: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办事纪律的公开和执行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
(七)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八)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核结果在依法行政考核和行风评议得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