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在总结前期家电下乡宣传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栏、明白纸等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报手续等有关政策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
五、抓紧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需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备案。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县级经贸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管理,不得放松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六、认真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不含青岛)。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的发放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购买人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涉农补贴一本通”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
七、加强销售渠道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销售企业要加强渠道建设和管理,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部门报告。各级经贸、财政部门及销售网点要抓紧时间完成新系统的培训工作,保证县、乡管理部门及销售网点相关人员都能够学会用熟。要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密钥等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填报有关销售信息,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八、强化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统一的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准确、及时地掌握工作动态。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迟农民购买家电的补贴申请,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确保我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