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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十一)将合同副本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招标局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和市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连续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范围。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需要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且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中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

  大型规划、勘察、设计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项目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制定和发出前应拒绝接受潜在投标人咨询、投标报名和递交相关资料,不得以特定潜在投标人为条件制定资格审查标准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内定中标人。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制定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以提高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企业资格等级为标准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规划、勘察、设计专业阶段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收费标准或向投标人提供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报市招标局备案。市招标局发现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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