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供应商库、评标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六)受理有关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有关违规行为;
(七)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八)对县(市)政府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确定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核准政府采购清单、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依法对评标专家资格和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除交易活动以外其他政府采购行为的投诉,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监察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
(二)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举报情况实行监督;
(三)查处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交易中心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信息、场所、咨询等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审查、发布、报送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信息;
(二)提供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场所;
(三)对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备案;
(四)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五)收集、管理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