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加强灾区建材价格检查。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省局规定,监督建材生产企业建立销售登记明细帐;督促建材生产、销售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对建材生产、经营中价外加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对查出的问题实行顶格处罚;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定点建材企业进行监管。除继续加强对钢材、水泥、砖瓦价格监督检查外,下一步还应重点开展对砂石价格的监督检查。要继续加强与工商、公安等政府其它部门的协作,共同执法,形成合力。整合物价部门的检查力量,省、市(州)两级物价检查部门都要继续到第一线去,必要时可暂时抽调非灾区的物价检查队伍到灾区加强工作,保持灾区建材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高压态势。
五、继续严格执行和完善建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我省当前面临的首要大事,各级物价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狠抓落实,继续强化现有各项建材价格干预措施。灾区物价部门可根据重建需要,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8]72号)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川价发[2008]40号)精神,将重建需要的其他如商品混凝土等建材产品纳入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非灾区特别是毗邻灾区的地区物价部门也要有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要按照《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建材价格监管的意见》(川价发〔2008〕138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地产钢材、水泥价格的监控,在砖瓦、砂石价格出现异动时及时制定最高出厂限价。
六、继续大力做好灾区建材价格监测工作。重灾区6个市(州)所辖全部极重和重灾县(市、区)要报送建材价格监测数据。要提高数据质量,增加数据代表性。一是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代表品规格等级采报实际成交价;二是选点要科学,要能够代表本地区基本面的情况。具体要求另文下达。
七、加强建材价格监控信息交流。各地要定期将当地建材价格监控信息向省局报送。包括近期出台的政策、采取的作法、建材供求和价格情况分析、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等,形成简单的文字材料,于每周五15:00前以电子邮件报省局价格监测中心和工交处(scwjdjb028@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