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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4其他新建、改扩建化工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对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未列出的特征污染物排放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分析其种类和排放强度,并参照国外相关标准明确排放要求。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合成氨
  新建合成氨装置,其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原料类型  综合能耗限额值(Kgce/t)
优质无烟块煤 ≤1500
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 ≤1800
天燃气、焦炉气 ≤1150

  2氯碱
  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消耗应小于1420千克/吨(按折标300升/千克计算)。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准入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准入值
产品规格
  质量分数
  (%)
综合能耗准入值
  (千克标煤/吨)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
  (千瓦时/吨)
≤12
  个月
≤24
  个月
≤36
  个月
≤12
  个月
≤24
  个月
≤36
  个月
离子膜法液碱
  ≥30.0
≤350≤360≤370≤2340≤2390≤2450
离子膜法液碱
  ≥45.0
≤490≤510≤530
离子膜法液碱
  ≥98.0
≤750≤780≤810
隔膜法 液碱
  ≥30.0
≤800≤2450
隔膜法 液碱
  ≥42.0
≤950
隔膜法 液碱
  ≥95.0
≤1100 
注1:表中离子膜法烧碱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按表中数值分阶段考核,新装置投产超过36个月后,继续执行36个月的准入值。
  注2: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A/㎡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A/㎡,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提高氯碱行业能源利用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建设热电联产,开展直购电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一、印染行业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江西省印染行业环保准入的指导意见》及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
  1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7)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所在地区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允许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企业,需配置适当的处理设施或预留足够的处理场地,排放污染物指标达到集中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水体的印染企业,必须配置完善的处理设施,对污水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及运行应实行自动化控制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新建印染项目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的规定。主要指标如下:新建项目外排废水中COD不得高于80毫克/升,色度不高于30(稀释倍数),SS不高于50毫克/升,全盐量不高于1000毫克/升。
  3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吸尽率染化料和助剂;建设冷却水、冷凝水及废水回收装置;以棉型产品为主有丝光工艺的项目,应配置碱回收装置。做到废水清浊分流、分质回用,废水回用率要求达到30%以上。
  4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回用”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全厂水循环利用率必须大于30%以上。
  十二、陶瓷行业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江西省新型陶瓷产业发展“十一五”专题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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