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对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引领性和带动性强等的科学实验室进行支持,新建的国家级、市(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适当补助。对发展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择优给予适当持续资助。
对新建的国家级、市级独立型科研院所,市财政给予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市内建立独立自主创新平台,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适当资助。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已建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投入大型设备、扩充服务功能的,按新投入大型设备的投资额给予适当补贴。
支持各类科技创业园的发展,经国家、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认定为国家、市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认定为国家、市科技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列入市级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择优给予支持,主要用于服务能力的建设。
鼓励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发展,市、区县(自治县)要大力推进各具特色的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并进行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方面建设的分别给予适当补助。对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市级高技术产业基地,择优给予支持。
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引导扩大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信贷投入。大力发展风险担保业、科技保险业和创业风险投资业,引导风险资本参与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将保护和促进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各项措施规范化、制度化,逐步构建完整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政策法规体系。
(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的管理
遵循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各类创新平台的制度建设,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运行的规范管理。认真落实《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等创新平台建设的制度规范,结合区域情况,研究制定更加切实的管理办法,规范和促进自主创新基础能力的建设、投资、运行和管理。
深化自主创新基础能力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行的体制和机制。强化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发展状况评估和宏观监测分析,定期公布总体发展报告,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布局,形成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持续推进的长效机制。
(四)积极引导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开放发展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加强沟通与协调,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运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大力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信息、设备、人才和资金等创新服务。
完善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利用国际资源,提高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运行水平。创造良好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和运行。积极承接国际跨国公司研发中心转移,探索适合我国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新形式。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在我市新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可以给予适当资助,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优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