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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化债所需资金,中央和省对各地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行“以奖代补”。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其中2008年原则上化债5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化解、提前化解。

偿债资金管理

  第七条 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省拨付的“奖补资金”及市、县(市、区)自行安排的偿债资金,要按照省财政厅财库[2008]385号文件规定全部拨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所有债务偿还一律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实行分账核算。偿债资金支付的具体流程、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化债办要进一步细化偿债资金筹集与支付的核算,设立化解债务会计核算帐套,并建立分债务项目的偿债台账。

偿债资金兑付程序

  第九条 债务偿还应先由债权人提出还款申请,并由债务人进行确认。债权人按要求填写《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还款申请审核表》(见附表一),连同证明债权的有效凭据和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县级化债办(具体提交方式由各县自定);县级化债办收到申请后及时通知债务人,由债务人对债权人填写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还款申请审核表》予以确认,并提供能证明借款存在的有效凭据,核实债权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条 县级化债办收到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签署的意见后,会同县级教育、财政部门等进行审核(债务人为村级组织的,要同时会县级农业部门进行审核)。县级财政、教育、农业部门主要是审核债务的真实性,剔除不实债务,提出审核具体意见,并附相关审核资料。县级化债办根据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其提供的审核资料等进行复核,对最终的还款数额进行确认。经复核无误后,县级化债办要统一组织,将拟偿还债务的相关情况同时在债务人所在地和项目学校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后,报县化债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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