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实施特殊时段电价扶持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 川经[2008]42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委、物价局、财政局,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有关用电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为继续深化我省直购电试点,扩大电力消费,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发展,决定对我省部分工业企业实施特殊时段电价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对象及扶持电价标准
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电解铝、氯碱、碳素、黄磷、电石、钢铁、铁合金(含工业硅)7个行业企业,在执行直购电价格的基础上,用电价格再降低7.4分/千瓦时。
二、实施时间、
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7行业中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12号)确定的直购电试点用电企业,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实施;其余用电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2)。
三、资金来源
扶持电价资金由省工业发展资金、省电力公司、主网统调统分电厂共同承担。其中省工业发展资金补助1分/千瓦时,省电力公司输电价格降低1.5分/千瓦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2.5分/千瓦时,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0.5分/千瓦时。主网统调统分电厂包括2008年11月底前投产运行的所有电厂,“5.12”地震受灾严重电厂除外(具体发电企业名单见附件3)。
四、实施方式
相关用电企业在执行直购电价格的基础上用电价格再降低7.4分/千瓦时(其中:省工业发展资金补助1分/千瓦时;水电企业、省电力公司、火电企业共降价6.4分/千瓦时)的实施方式为:
(一)省工业发展资金补助由省经委负责统筹安排。省电力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省经委提供上月相关用电企业参与扶持电价的实际用电量,经省经委核实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用电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在次月底前将上月补助资金落实到相关用电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