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通过招投标被确定为中标人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或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招募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垃圾处理企业:
刊登招标公告→投标人投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经营协议→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
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若经审核未获许可的企业,可以给予6个月时间要求企业按照本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许可条件的,则颁发相关许可证件,若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但已签合同未到期的,允许企业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直至合同期满;若既未获得许可也未签订经营合同的,则终止服务。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受理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申请人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为申请人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合同约定期,并在许可证书中注明;通过审核方式取得许可证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无合同约定的为25年(从设施建成投产之日算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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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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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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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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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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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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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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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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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内
容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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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
| □普通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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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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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
| □普通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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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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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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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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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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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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