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已经200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兵生
2008年12月20日
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东西山绿化建设,根据《
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有关林地林木认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东西山绿化区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认养,是指在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认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东西山绿化区内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进行建设、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林地林木认养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保护生态、促进开发与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省城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西山绿化区集体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工作。
第六条 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养: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属于军事禁地、气象观测站、卫星转播塔等关系国家安全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认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林地林木的认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认养期满需续约认养的,应当申请办理续约手续。
第八条 认养方应当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养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