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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


  (九)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定后,存入指定的经办银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应共同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明确经办银行应按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州市,结合中央补助情况,省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省级担保基金承担各州市担保基金损失的15%,各州市担保基金承担其余的损失,其中州市对建有担保基金的县(区、市)承担的损失比例不低于15%。担保基金损失,同级政府应及时补足。

  担保基金损失特指申贷人因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归还,经担保机构、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的担保基金损失。

  四、完善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条件

  (十一)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下列担保方式,为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1、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建在州市级的,可采取州市担保机构为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总的贷款担保额度,由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总担保额度与经办银行签订统贷额度协议,并分配下达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再分别为申贷人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审核手续,经办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贷款。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建在县级的,由担保机构直接为申贷人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申贷人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

  各州市要逐步过渡到由州市担保机构提供统一担保,州市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运作的方式。

  2、 担保基金直接担保。未建立担保机构或担保机构未发挥担保作用的,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小额贷款担保审核职能,并将政府建立的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申贷人直接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发生的贷款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20%)。

  3、有效资产或其它信用方式担保。经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同意,申贷人也可通过提供有效的资产抵押、请具有较高信用资质的担保人,为其担保。

  (十二)降低反担保条件。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免除反担保,由担保基金直接担保;国家和我省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的州市,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通过开业指导专家论证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降低反担保条件;反担保的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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