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积极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要放宽信用担保条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有固定收入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都可以为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已建立征信系统的经办银行,可根据客户存贷款的信用情况,将信用担保人扩大到有稳定收入、具备还贷能力的其它人员;贷款人通过联保方式也可互相提供担保。
(十三)实行灵活的还贷方式。还贷方式可采取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款,具体还贷方式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经办银行不得硬性要求申贷人用按揭方式还贷。
五、实行联合会审、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和审批程序
(十四)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填写《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二),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还需提供合伙人共同订立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交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组织信用调查和材料初审。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定期(不少于两次)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联合会审,会审合格后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办理担保手续和借贷手续,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十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需要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和财政贴息的,由企业填写《云南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三 ),交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提出担保及贴息意见后,报送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商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审批。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核拨;同级财政贴息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并审核拨付。
(十六)申请贷款的创业人员,工商注册登记与户籍不在同一地,能够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提供出反担保的,当地相关部门应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贷款。
六、加强创业培训,加快信用社区建设
(十七)大力加强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为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创业人员用好用足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实现成功创业和稳定经营。
(十八)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信用社区的建立和推广,充分发挥信用社区的优势和作用,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