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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

  七、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职责,建立和完善创业促就业的长效机制

  (十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拟制并组织实施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计划,牵头整合并协调落实各项促进创业的政策,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报批工作,组织本地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考核,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专人并设立专门窗口,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认定工作,审查核实贷款及贴息条件;组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定期会审;协助做好创业人员经营状况的跟踪调查,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汇总,上报《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汇总表》(附件四)。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向辖区内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宣传创业促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辖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人员加强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教育;负责受理贷款申请、材料初审、贷前信用调查,协助做好贷后管理和贷款到期回收等工作。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持续补充机制,督促、指导担保机构发挥好担保基金作用,提高担保工作效率;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贷款的协议;按季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和贴息资金拨付工作;参加对合伙创办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审查;做好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励补助工作。

  (二十一)各级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跟踪了解经办银行的执行情况;督促经办银行做好每年的贷款额度计划报批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引导经办银行改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方式,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二十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多种形式地创新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各州市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配套措施,切实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目录(略)

  2.《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略)

  3.《云南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略)

  4.《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汇总表》(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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