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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八)经批准公示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密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复核后,连同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一并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批准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偷逃税款的;

  (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的;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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