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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的;

  (七)挥霍国家资产或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的;

  (八)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的;

  (九)有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有前款情形,需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执行。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理论研讨及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单位给予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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