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国家、省级重点公益林等确需进行林权流转的,不得改变其公益林性质。发包方将农村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然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落实处置权
(1)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2)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对农户个人经营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即申即批。对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非规划林地林木的采伐,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商品用材林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3)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四)保障收益权
(1)农户自留山、房前屋后的林木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2)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3)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宜林地完成造林绿化后,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自愿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的,可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
三、总体目标和工作步骤
(一)总体目标
从2008年开始,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核心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2008年全市林改确权发证面积要完成总任务的60%:其中,淮滨、息县两个平原县完成100%,光山、固始、平桥、潢川完成65%,其它县区完成50%。2009年全市林改确权发证任务要全部完成。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把确权发证面积具体到乡、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