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二)年龄不超过45岁;
(三)有明确的学术和技术研究方向,并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创新研究活动。
除具备上述款项规定的条件外,自申报之日起近三年内,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工作;
(二)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排名前2位;
(三)在国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的第一作者。
第七条 申报后备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年龄不超过40岁;
(三)有明确的学术和技术研究方向,并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创新研究活动。
除具备上述款项规定的条件外,自申报之日起近三年内,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并完成市级以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工作;
(二)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排名前3位;
(三)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者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的第一作者。
第八条 符合本省、市相关规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在选拔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时,给予优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报领导小组确认后,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年需要聘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评审组人员每年一聘。
第十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布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申报指南填写申报表;
(二)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市、区)科学行政部门组织初评,提出备选人员,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备选人员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表决,评审委员会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并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通过,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