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热爱注册税务师行业,努力钻研和掌握应具备的财税政策、法规、税务代理知识和服务技能,在执业中做到廉洁自律、爱岗敬业、诚信服务、讲求效率,自觉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名誉。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可做业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做好执业备案,自觉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建立与税务机关工作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准借用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的名义承揽业务;更不能通过给回扣、提成或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依靠税务干部为其搞强制代理或指定代理,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允许与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往来;
(三)不得以开展代理业务为由,到税务机关为其委托代理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说情讲情,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四)不得伙同税务干部为其委托代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擅自利用纳税服务厅等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向纳税人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开展有关代理活动,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影响纳税人办税秩序。不得假借税务机关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
(六)对税务系统中的工作人员借向税务代理机构介绍客户等为理由,索要回扣、提成和其他好处费;或以税谋私,谋取其他个人私利;或违规干预事务所内部事务,防碍事务所正常工作;或在纳税人中间进行负面宣传,造成不良影响,都应予以坚决回绝,并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受理代理业务过程当中,发现代理客户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及时指正,代理客户拒不接受纠正的,应主动、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必要时可以中断履行代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