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的紧急通知
(青国税函[2008]250号 2008年12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为此,市局转发文件并开会进行了动员。到2008年11月底前全市有16860户企业没有完成升级工作,占应升级户数的28%。为此,市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225号),并召开会议进行再次动员。但到2008年12月26日止全市仍有8423户企业未完成升级工作,占应升级企业总数的21.16%。已经落后全国其他省市。企业未进行红字专用发票系统的升级,不仅会严重影响增值税管理,造成税收漏洞;而且可能影响全国的相关工作部署。为此,市局经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企业进行升级,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在2009年1月报税期内,防伪税控企业必须携带一份由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本次要求提供的申请单开具内容不限,仅作为升级证明使用。报税岗位人员经审核为该单位所开后,将申请单退回,并为其办理报税业务。
如企业不能提供申请单,报税岗位应要求该企业立即到其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行升级,可暂为其办理报税业务,同时对该企业的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将每日登记的未升级企业名单信息汇总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二、自2009年1月起,对于由报税岗位提供的未升级企业,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在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首先要求企业提供一份由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申请单。该申请单开具内容不限,不作为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依据。经审核无误后,将申请单退回,可向其发售发票。对不能提供申请单的,必须要求该企业先进行升级后方可领购专用发票。
三、各基层局税源管理部门必须对照市局本次下发的未升级企业名单(附件1),通知相关企业立即到其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行升级。对于名单所列但已自行升级的企业,应要求企业填写《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升级回执单》(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登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