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直接地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权专断。
(四)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行政决策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和制度,明确监督的内容、对象、程序等,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确保做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应当听证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未经集体讨论而做出重大决策的及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五)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规范和完善制发程序。市、县(市)区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收费等行政权力;规范性文件中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内容;设定和调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模式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互抵触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及时清理,予以修改或废止。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健全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
三、严格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辽阳县、灯塔市要于2008年底前完成在本县(市)城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总结此项工作的经验,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向交通、农业、林业、文化、卫生等领域延伸。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依据,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委员会,成员由政府办、法制办、编委办、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法制办,具体承担本级部门之间、本级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下一级政府相互之间因适用法律而产生的争议的协调工作。法制办将协调后的意见报请政府审定同意,并由发生争议的机关严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