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和差别管理政策,建立健全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风险考核机制,完善信贷人员业绩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部门。金融机构应积极发展分期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信用保单融资、“速贷通”等信贷创新产品和业务。借鉴推广天津银行中小企业信用共同体的信贷服务模式,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对于落实小企业“六项机制”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机构网点设立、新产品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八)积极支持进出口企业发展。金融机构应积极发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进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等产品和业务,研发新的外汇避险工具,改进对进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满足进出口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积极支持实力强、产品技术含量高、拥有自主创新品牌的进出口企业发展。
(九)大力支持“三农”发展。大力支持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在服务“三农”发展中发挥骨干支柱作用。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金融机构应结合农村信用工程体系建设,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规模,满足农民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推广银政合作的“蓟县模式”和农村合作银行“设施农业信用共同体”的做法,大力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有效增加对农业发展的信贷投入。借鉴推广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绿色家园”、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宅基地换房”等做法,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对于金融机构创新的涉农金融产品,监管部门在业务准入上给予支持。认真做好农村金融发展规划。
(十)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借鉴推广天津银行保障性住房信贷业务经营模式和风险控制的成功经验,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借鉴推广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政府主导、平台承贷、委托建设、财政补贴”的信贷模式,积极支持农民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科学评估房地产业的风险,支持房地产业和住房消费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
(十一)认真做好金融促进就业、助学的工作。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要求,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个人创业。探索发展大学毕业生小额创业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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