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积极争取保险机构总部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五、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允许金融机构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推动股权投资贷款。
(二十一)扩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规模。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特别是与重点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相关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二十二)加快推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冠名、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模式,尽快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
(二十三)大力发展基金产业。加快推进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第二期资金募集和船舶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建立完善的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模式。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与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对接。积极推动房地产信托投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发挥融洽会直接投融资服务平台的功能,促进资本与项目融资企业的对接。继续支持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发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四)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引导和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审批工作,做好获批筹建机构开业辅导和培训考核工作,督促已获批筹建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营业。
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五)试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收汇事后监管核查办法。对企业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收汇资金,按有关规定迅速结汇或转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然后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二十六)增加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对有连续性出口贸易且预收货款较多的一般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由10%上调至30%,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企业调至40%,船舶出口企业调至50%,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核定临时预收汇额。
(二十七)进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年度总额管理试点。选择部分预收货款数额较大且频率较高的企业,进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年度总额管理试点,由企业凭外汇局核准件,直接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业务。
(二十八)为企业提供网上收汇核查便利。企业可持IC卡到银行现场或通过企业终端网上办理核查业务。取消来料加工比例内核注、后超比例核注的顺序限制,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进行核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