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的意见

  (二)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积极推进促进我区铁路长远发展、关系全局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确保重点的原则,与铁道部和相关铁路局、各盟市共同超前谋划,科学决策,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时序。对于纳入规划的重点铁路建设项目,一是积极配合铁道部尽快启动前期工作,在支持国家铁路建设的同时,积极发挥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和经营地方铁路方面的优势,支持该公司作为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骨干力量,加快自治区中东部地区铁路建设;二是及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是提前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四是地方政府帮助项目建设牵头企业落实其他出资人和银行贷款,尽快完成铁路公司的组建工作;五是创造良好建设环境,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使项目能够早日投入运营。
  (三)协调配合,全力完成铁路建设任务。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铁路发展规划,重点保证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重点铁路建设项目用地要及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建设时序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铁路发展预留用地要纳入沿线城镇发展规划。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铁路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铁路沿线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商定,双方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按时付款、供地。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及时解决铁路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等问题,妥善安排好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补偿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截留、挪用。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文物、建设、规划、水利、交通、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收到铁路项目行政许可申请后,要依据铁路发展规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或上报手续,需要补充资料和有关文件的要一次性告知。符合条件的要尽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解决好电力、环保、通信、水利、公路、森林资源、广播线路迁改和文物保护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铁路配套工程建设,协调同步,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各盟市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04号)精神,认真执行自治区已出台的征地、拆迁、税收、收费、价格等政策和供水、供电、交通等保障措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支持铁路建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